2018年(民國107年)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,根據規定,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生活所必需,不得為強制執行。
甲
假設某君甲,因積欠銀行債務而被強制執行扣薪,住在桃園市,沒有親屬需要扶養,月薪30000元。
先算扣除最低生活費標準1.2倍的金額:30000-18337=11663元。
檢查是否逾薪資的1/3:30000×(1/3)=10000元。
超過,如此甲被強制執行扣薪的正確金額就是10000元。
乙
甲的鄰居乙,同樣也因負債而被強制執行扣薪,亦沒有親屬需要扶養,月薪23800元。
先算扣除最低生活費標準1.2倍的金額:23800-18337=5463元。
檢查是否逾薪資的1/3:23800×(1/3)=7933元。
沒有超過,那麼乙被強制執行扣薪的正確金額就是5463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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